申请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约定目的结果是生产出合格的N95立体折叠型口罩。经试生产发现,该机器并不能生产出合格的立体折叠型口罩,达不到合同目的。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河南省***人民法院,该院委托我单位对10台口罩机设备能否生产出合同约定的立体折叠型口罩进行鉴定。
衡硕鉴定分析案情资料实施了现场调查、现场试验、实验室检测、综合分析判断,出具鉴定意见:
涉案10台机器不能生产出完整(含耳带)的立体折叠型口罩。经动态验证的6台机器能够生产出不含耳带的口罩片,但其中3台机器存在辊刀切不断口罩情况;其余4台机器不具备验证能否正常生产出不含耳带的口罩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