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分享的是一起关于智能控制器质量争议的诉讼案例。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该院委托我单位对涉案型号为**的新型智能控制器质量进行鉴定,我单位(衡硕鉴定)受理了此鉴定,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鉴定报告,为案件审判提供了科学依据。
一、案例背景概述
原告XX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XX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人民法院。
XX新能源有限公司认为:申被双方就新能源智能控制器采购事宜达成一致,签订了《基本供货合同》及附件,双方对价款支付、质量等条款作出了具体约定。XX新能源有限公司收货后发现产品出现 ERRI、负载工作时间过短、蓝牙问题等诸多重大故障,随即联系XX技术有限公司,后经XX技术有限公司调试维修仍未解决。目前已发货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本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XX技术有限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基本供货合同》已经履行完毕,XX技术有限公司所供**款控制器系XX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XX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生产,控制器各项功能参数等经XX新能源有限公司确认,按照XX新能源有限公司要求进行生产,并经XX新能源有限公司验收合格,XX新能源有限公司将控制器及其自行采购的其它产品(手机、太阳能板、锂电池、太阳能板线等)组装成产品完成出售,控制器不存在质量问题……
二、现场勘验/鉴定检验/试验过程
我单位鉴定人员、委托人、XX新能源有限公司及XX技术有限公司于XX年 X 月 X 日进入仓库对型号为**的新型智能控制器、全套产品等进行现场取样。
依据项目功能书中功能要求内容,并结合争议焦点问题对取样的双方提供各 5 台控制器进行以下项目验证:
①验证手机蓝牙连接是否正常,蓝牙与手机配对的距离,手机离开区域超过12 小时以上再看控制器能否再次正常连接;
②验证振动是否会出现防拆功能启动;
③验证显示屏时钟时间是否准确;
④验证控制器充电后是否会存在电量显示不准情况。
(结果略。为保护客户隐私,此处略去更多详细信息)
三、综合分析说明
由“新型智能控制器功能检验”结果可知:
四、案件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基本供货合同》应否解除,如解除双方责任应如何承担。
1.XX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有及时验收货物的法定及约定义务。但XX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内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反而将货物出口运输至非洲。
2.XX新能源有限公司据以主张解除合同的所谓ERRORI、负载工作时间过短等问题,经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均不存在。
3.XX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异议分歧判定程序,(详细内容已略)对于本案合同因事实上继续履行不能而解除负有主要责任。
关于鉴定费,本案鉴定费共计N元,根据双方责任比例,应由XX技术有限公司承担40%鉴定费用N1元,由XX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60%鉴定费用N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