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2-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更新日期:2022-07-01 浏览次数:650次

申请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区人民法院,该院委托我单位对前述事项进行鉴定,我单位受理了此鉴定。

 

衡硕鉴定分析案情材料、开展现场实验及数据验证、综合分析判断,出具鉴定意见:

(为保护客户隐私,略去部分内容)

水泥窑尾的氮氧化物排放瞬时浓度控制在100mg/Nm³以下进行的调试工作,在同时开启ERD+脱硝系统和SNCR系统时,可以实现窑尾的氮氧化物排放瞬时浓度控制在小于100mg/N m³以内,氨水用量有一定量的减少,但难以实现合同约定的氨水用量降低5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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