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燃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签订了供用气合同。之后发现涉案天然气计量表用气量立方数与充值的立方数不一致——充值量少但实际使用量多,发现涉案天然气计量表岀现故障。
双方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河南省***人民法院,该院委托我单位对前述事项进行鉴定。
衡硕鉴定分析案情材料、开展实验室检测及数据验证、综合分析判断,出具鉴定意见:涉案型号为***天然气计量表自使用之日起至***止的计量数为860240.9217m³。涉案型号为***天然气计量表存在实际用气量与购气量差异,故障原因系涉案天然气计量表的温度传感器与压力传感器存在数据异常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