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硕产品质量鉴定案例——农机装备鉴定

更新日期:2025-09-09 浏览次数:372次

  一、案件背景

  XX农机销售有限公司、K先生因合同纠纷一案,诉至XX人民法院。

  XX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XX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XX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再审被申请人1(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K先生再审被申请人2(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T先生一审第三人:XX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联合收割机二审案例

  二、事实和依据

  XX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

  1.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更换合议庭成员未重新开庭、将被申请人K先生的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属程序违法。

  2.原审对农机进行鉴定不符合相关规定,该鉴定意见不能采信。

  3.再审申请人具有农机销售资质,不存在违约行为。

  4.被申请人K先生已经领取农具国家补贴款XX元,一审法院未进行处理错误。

  5.原审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XX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驳回被申请人K先生的反诉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情形,略)。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XX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K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再审申请人XX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K先生出售的农机设备,通过鉴定来看确实存在质量瑕疵,不能正常使用,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原审法院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此案的衡硕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作出的沪衡硕(XX)质鉴字第XX号鉴定报告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均有资格。而且再审申请人XX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对此鉴定意见未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因此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再审申请人提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时更换合议庭成员未重新开庭属程序违法的问题。对此,XX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此案时已告知因特殊原因更换合议庭,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本反诉不应合并审理的问题。对此,XX院认为,原审合并审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其余内容,略)

  三、法院判决

  综上,再审申请人XX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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